发布时间:2023-07-24部门:经权律所律师:刘畅

翻开物业服务合同,小王对收费项目及金额表示很怀疑:“我家住在一楼,都不需要乘电梯,为什么还要交电梯费呢?”一到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想到自己都没机会使用电梯却还要缴纳电梯费,小王难免心里不平衡。
同为一楼的业主也有这样的困惑,一楼业主认为其不需要交电梯费的理由如下:
1、我家都没有使用过电梯,当然不需要交。
2、我家连车都没有,不需要乘坐电梯去往地下室,也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为何要交电梯费呢?
3、我家几乎不存在使用电梯的可能,但要与高层的业主承担相同标准的电梯费,明显不公平。
那么,对于一楼的住户,究竟需不需要缴纳电梯费呢?我们来通过实务案例来看一下,法院是怎么认为的。
案例一(2018)京02民终4104号
法院认为: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案小区的电梯系公共设备设施,由物业公司负责运行维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共同负担。虽然业主主张其居住一楼、几乎不存在使用电梯可能,但是,电梯的运行涉及业主的共同利益,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亦未就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如何在业主之间进行分担达成一致意见,且业主曾经按照本案中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过多个年度的物业费(包含电梯费),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不高于原有交费的标准判决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包括电梯费在内的物业费,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二(2021)京0107民初5953号
法院认为:
物业对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电梯属于单元楼内所有业主的共有设施,对于共有设施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单元楼内所有业主分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不支付费用的抗辩理由。
由案例可以分析出,电梯作为建筑物的公共设施设备,属于该栋楼业主共同共有,所有业主均有维护该设备的义务,故应当分摊维护该设备而产生费用。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业主也不得以放弃权利的理由不履行义务。所以,法院均认为业主不能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不支付费用的理由,判决业主支付相关电梯费。
那法院如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电梯起始层的业主不承担电梯运行产生的电费(电梯起始点设在地下层的除外),但应当承担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虽然按照法律来说,居住在一楼的业主也需要缴纳电梯费,但业主难免因为开篇的各种理由口服心不服。那么,一楼业主需要缴纳电梯费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一、业主可以因为电梯的使用获得对应的收益。
1、电梯内设置的广告为公共收益的一种,一楼的业主也可以享受这部分的公共收益。
2、可以通过电梯的使用实现外墙广告的悬挂,对此产生的租金收益、广告收益也是公共收益的一部分,业主也可以间接享有电梯使用所获得的收益。
二、低层业主可以通过电梯的使用获得生活的便利。
1、如楼顶平台可以使用,业主可以通过电梯到达楼顶,进行晾晒等日常活动。
2、如有的小区会在架空层、避难层等设置活动室,业主也可以通过电梯抵达,进行娱乐活动。
3、如果小区有地下停车场,一楼业主可乘用电梯停取车辆。
三、从相对公平角度而言
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电梯一个,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下空间等许多部位。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就特定业主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摊,才能实现整体的公平。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业主对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义务。
当然,为了减少此类纠纷,需要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共同努力。小区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就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如何在业主之间进行分担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同时,物业公司也可以考虑按照比例原则进行阶梯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