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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法助|续签劳动合同时,如何防止被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发布时间:2023-07-14部门:经权律所律师:张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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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在增加条款时应该注意什么,防止被认定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呢?

法规解读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权指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新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调整,如何判定“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法律的空白点,也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

通过检索相关判例,可以看出法院裁决此类案件的评价标准在于续签劳动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是否从本质上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条款的标准,是否实际上减损了劳动者原有的待遇水平。这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为了帮助企业尽量避免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不利风险,本所结合司法判例,给出如下建议:

1、对于薪资、劳动时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建议企业不要作明显的降低调整,否则劳动者因此拒绝续签,将导致企业承担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例如在(2018)苏05民终580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将承包经营方式由两人一车变更为一人一车,与原承包经营方式相比,驾驶员个人每月负担的承包金及费用有明显增加。在一人一车的承包经营方式下,扣除每月交纳公司的承包金及费用后,被上诉人如要维持与原两人一车情况下的收入,势必要增加工作时间。故一审认定公司提出的一人一车的承包经营方式与原两人一车的承包经营方式相比,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并无不当。在本案中,公司明显降低了原劳动合同所给予的工作条件,增加劳动者工作强度,最终败诉。

2、尽量不要在新劳动合同中增加惩罚性条款,增加劳动者所应承当的义务。例如在(2017)苏02民终118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M公司拟定的新劳动合同在工资发放标准、劳动纪律、工作考核、离职交接、违约责任等方面均加重了劳动者的义务,新劳动合同难以称之为维持或者提高了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S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M公司应当向S支付经济补偿。

3、对于工作岗位内容可进行细化描述,适当增加基于岗位的基本遵守与工作纪律,在不变相减损劳动者待遇的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属于降低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4、建议企业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与员工妥善协商,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没有实质上降低原有劳动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即使新劳动合同不为员工接受,也可以防止劳动者后续因此提出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要求,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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