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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法助|实习期后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发布时间:2023-06-30部门:经权律所律师:张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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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近期我们要同一些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这些大学生之前在我公司实习,请问现在实习期过后,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继续约定试用期吗?

法规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目前检索试用期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可知,我国对于实习期之后是否可以再行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

经权指引

由于法律并未对此问题规定具体的条款,所以,虽然此类问题在用工实践中司空见惯,但一直未有定论。通过分析法律、检索相关案例、梳理法理,我们试作如下分析:

实践中确有观点认为,实习期本质上就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察,其内核与试用期是一样的,因此实习之后约定试用期,存在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嫌疑。

我们认为,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之前签订的实习协议,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被认定为劳务合同构成雇佣关系,其与劳动关系在本质上并不相同,而试用期是劳动关系项下的概念,因此实习期并非试用期的”替代“。且在实习期中,更偏重于公司对劳动者的单方考察,而试用期是劳动者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互相选择的阶段,其功能在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估以及员工对于用人单位的适应与考察,二者并不相同。

但用人单位也需注意,与在校学生签订的实习协议之所以被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重要原因系其在校学生的身份,因此如该人员取得毕业证,则失去了在校学生的身份,因此一些裁判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取得毕业证,正常在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为此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则已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的这段“实习期”已经可以计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例如(2018)京01民终5397号案例)。

因此,关于实习期后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笔者认为,如实习期对象为未毕业学生,那后续劳动关系项下约定的试用期与前期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实习期并无相悖之处;如实习期包含了“已经取得毕业证后的一段期间”,则该期间便可算作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的中间可否约定试用期,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在实习后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再次约定试用期与法不悖,应属有效。但客观上,如果企业通过实习后决定与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说明对其工作能力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从作为员工福利及最大程度降低“试用期约定违法”的风险的角度,也可不再约定试用期,或者在约定时要求员工对此出具确认书以降低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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