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2部门:经权律所律师:姚江榕
HR咨询
律师您好,请问员工请求公司支付2年之前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已废止):“四、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则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
司法实践
1.余某、江苏泓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22)苏02民终8080号)
案件相关事实:
余某诉请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的补偿金,并称年休假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裁判要点:
未休年休假工资争议,应当自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一年仲裁时效。且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泓某公司存在可以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制度规定,故余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余某主张其2020年未休年休假未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2021年未休年休假部分,因泓纲公司未依法安排员工休息,应当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2.陆某、苏州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号:(2022)苏05民终7527号)
案件相关事实:
陆某于2015年10月20日进入好某公司处工作,2021年7月12日,好某公司出具《关于与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在该劳动争议纠纷中,陆某诉请公司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7月未休年休假工资71310.34元。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故陆某相应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仅应计算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之前的即使未休,亦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3.汪某红、无锡微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号:(2022)苏02民终5003号)
案件相关事实:
汪某红2007年进入无锡微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转岗到无锡微某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事业部。后事业部在整体改制成立为技术公司,2018年4月汪某红劳动关系调动到技术公司,工龄连续计算。2019年5月27日,汪先红发生工伤,停工留薪。汪某红称2018年有未休年休假5天,2019年有未休年休假5天,2020年有未休年休假3天,诉请公司支付2018-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裁判要点:
劳动者因未休年休假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差额系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的法定补偿责任,该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确定,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技术公司有适当放宽员工年休假使用情况,但汪某红未提供技术公司可以跨年使用年休假规定的依据,2018年及2019年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汪某红主张年休假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按照15天标准核定汪某红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经权指引
HR的问题实际上涉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兼顾效率与公平,为了防止人们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怠于主张权利,设计了仲裁时效/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设定法定期限,一旦过了这个期限,权利人虽然仍可起诉,但义务人可以对权利人的诉请提出时效抗辩,此时权利人的请求将不能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到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期问题,2019年江苏省高院曾经出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在此之前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次日起算。”虽然该规定现已被废止,但从笔者整理的近3年江苏省各地法院对此类争议的判决来看,法院比较统一地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起算点认定为:从应休假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算。即一般员工可主张当年度以及上一年度的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
如果员工诉请公司支付两年之前甚至更早的未休年休假,需要举证证明公司可以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如未能证明公司可以跨年度使用年休假的,则此类诉请一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注:本篇论述和论断全部基于对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实践的整理分析,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用工问题还需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实践另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