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2部门:经权律所律师:张凯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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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问公司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是否有效?以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需要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行为负担举证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应确保其规章制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征求员工意见并告知员工。
经权指引
因目前并无“视同”员工自动离职的相关法律规定,只规定如员工连续旷工多日,达到了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严重违纪情形,公司可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此,公司规章制度直接规定:“员工连续旷工3日,视为其自动离职”是否能得到司法实践支持尚存争议。如用人单位考虑用此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本所结合已检索到相关司法案例,给出以下建议:
1、“员工连续旷工3日,视为其自动离职”的制度内容虽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公司在制作相关制度时,应当依据民主程序进行,征求员工意见、告知员工,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否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该制度内容无效;
2、员工无故旷工后,用人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及时督促、提醒员工按期到岗并告知员工无故旷工的法律后果,积极保留证据,证明员工无故旷工事实,否则在庭审中用人单位会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在(2022)鲁11民终1667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管理者,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并根据劳动者行为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即便劳动者存在旷工行为,用人单位亦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按时上班或者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采取过督促员工按时按地上班等合理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员工旷职三日自动离职不能成立。
相反,在(2017)苏0505民初4117号案、(2021)苏05民终4906、4907号、(2017)苏11民终2374号案件中,公司方举证证明在公司多次提醒员工按期到岗、逾期不到岗将视为旷工自离的情况下,员工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的事实后,被法院认为是合理合法解除,无须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